內容管理:轉知有關本市府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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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端午佳節將屆,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5月15日台內移字第113093345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
- 轉知有關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 公告市府教育局修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1份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 轉知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請參考運用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修正「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及訂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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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 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 至本市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