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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3-27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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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民國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一案。
二、前開法令自112年7月1日施行,其適用對象:
(一)限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次依法銓敘審定任用之公務人員。(不包含曾任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令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已結算年資者,亦同。)
(二)現職公務人員或112年6月30日以前離職之公務人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仍適用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

三、檢附相關函文如附件。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重點規定
桃園市政府 函
銓敘部 函
總統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及第95條修正條文)
總統令(制定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