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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3-27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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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係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一案。
二、前開法令自112年7月1日施行,其適用對象:
(一)限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教職員。(不包含曾任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上述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二)現職公立學校教職員或是112年6月30日以前離職之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仍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三、檢附相關函文如附件。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重點規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教育部 函
總統令(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