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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5-2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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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銓敘部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銓敘部 令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