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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相關函釋,自112年2月9日起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2-1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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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9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180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三、 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年2月9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總處有關加班費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行政院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