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有關本市府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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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勘誤表、第9條、第58條、第6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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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適逢中秋節期間,市府政風單位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製作之有聲書《給民主世代公務員的備忘錄:轉型正義教育手冊》(華語版、台語版)已上架一案
- 轉知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報名資訊及考試規則修正規定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積極鼓勵公務同仁勇於任事、創新服務,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核予獎勵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市府113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2期-「學習不留白,揪你E起來」修正文宣及海報各1份,歡迎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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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3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 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 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三、 至本市府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