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職人員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自行迴避規定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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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端午佳節將屆,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5月15日台內移字第113093345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
- 轉知有關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 公告市府教育局修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1份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 轉知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請參考運用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修正「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及訂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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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112年12月7日府政預字第1120340702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局109年2月20日桃教政字第1090013798號函及108年11月22日桃教政字第1080103944號函諒達。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有關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次按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且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三、 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評核及獎懲案,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因實務運作容有個案複雜或會簽陳核人員眾多等不易運行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四、 檢附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