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職人員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自行迴避規定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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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一案
- 轉知有關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114年度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知有關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業經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現行55歲一案
- 轉知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按月支(兼)領之退休金(俸)因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8,000元者,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教育部以11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製「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合理調整指引手冊」一案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本市113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辦學理念公開說明會程序表修正一案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4月23日公告一案
- 轉知行政院出版《給民主世代公務員的備忘錄:轉型正義教育手冊》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該部相關函釋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 轉知有關本市113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分發簡章一案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聘(僱)用計畫書(表)之核定,毋須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規定之限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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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112年12月7日府政預字第1120340702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局109年2月20日桃教政字第1090013798號函及108年11月22日桃教政字第1080103944號函諒達。
二、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3項有關非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次按本法第6條及第10條第2款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且以書面通知方式辦理,並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由該職務之代理人執行。
三、 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考績評核及獎懲案,就具體個案完全迴避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執行,固充分符合本法迴避義務要求,惟因實務運作容有個案複雜或會簽陳核人員眾多等不易運行情事,如個別公職人員已於相關公文具體敘明就其本人或關係人部分迴避之意思表示,並踐行通知義務,亦尚難謂與本法迴避規定意旨有違。然相關公文之最後核定者(通常即為首長),就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部分既已迴避未予核定,此時仍應由其職務代理人就其迴避部分代為核定。
四、 檢附自行迴避參考範例、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