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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112年3月30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5-0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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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銓敘部112年4月17日部法一字第11255578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

二、 依兼職同意辦法第4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構)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由銓敘部定之,又該部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構)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


公務員兼職申請書(範本)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總說明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總說明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考試院 令
考試院、行政院令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