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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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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有關公務員不得從事薦證代言等商業宣傳行為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平鎮區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10-3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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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10月24日部法一字第1125627931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