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公務員服務法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後,公務員兼職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疑義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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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銓敘部函知有關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業經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現行55歲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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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配合服務法修正,有關公務員從事兼職工作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本權責覈實審認:
(一) 應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二) 報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備查或免經備查之兼職,以其兼職態樣多屬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工作,從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非經常性、持續性(含一次性)之事務,服務法既已就是類兼職管控密度予以放寬,爰其兼職報酬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至服務法增訂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情形,考量其獲取報酬之情形該法已明定,自不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