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內容管理:轉知內政部函以,有關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112年11月7日生效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11-1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內容標籤

一、 依內政部112年11月7日台內移字第112091288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旨揭要點本次係為應111年6月22日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條次移列,修正援引條次。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對照表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內政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