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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民國112年2月16日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3-03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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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市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2月24日部退五字第112553839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茲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第5項規定係針對「發給額度」而為規範,不及於「要件放寬」;審酌是類於該辦法110年4月16日修正施行前,本即未具慰問金申請權利案件,並非為第4條第5項規定之適用對象,爰進行相關文字調整,俾與立法意旨契合。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對照表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