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疑義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平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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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教署人員及所屬學校校長職場霸凌、性騷擾申訴案件、專審會補助經費審查、不適任人員案件審查及臨時交辦等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端午佳節將屆,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相關業務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有關「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業經內政部113年5月15日台內移字第11309334541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配套推動業務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普通考試多數考試類科自113年1月1日減列應試專業科目後,各機關擬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以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及辦理調任相關作業一案
- 轉知有關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 公告市府教育局修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1份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 轉知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請參考運用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修正「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及訂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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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12年7月11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52號函暨同年月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952號函。
二、 查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先予敘明。
三、 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所示,倘無上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人員報名或該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依該項第2款辦理,惟仍須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資格條件,故報考人員仍須檢具該款所規範之資格證明或由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校出具該課程確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證明資料方符報名資格。
四、 檢附國教署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