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疑義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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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一案
- 轉知有關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114年度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知有關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業經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現行55歲一案
- 轉知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按月支(兼)領之退休金(俸)因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8,000元者,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教育部以11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製「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合理調整指引手冊」一案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本市113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辦學理念公開說明會程序表修正一案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4月23日公告一案
- 轉知行政院出版《給民主世代公務員的備忘錄:轉型正義教育手冊》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相關規定之修正或廢止,該部相關函釋自113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
- 轉知有關本市113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分發簡章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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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12年7月11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52號函暨同年月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952號函。
二、 查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先予敘明。
三、 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所示,倘無上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人員報名或該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依該項第2款辦理,惟仍須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資格條件,故報考人員仍須檢具該款所規範之資格證明或由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校出具該課程確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證明資料方符報名資格。
四、 檢附國教署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