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所定,職務代理人具有代理職務適用之加給表所列支給條件中職系要件之認定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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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2年5月1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0800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目前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以職系為支給條件者,係以「現職銓敘審定職系」為認定基準,今人事總處為利機關業務推動,有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該職務代理人曾經銓敘審定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所定職系有案者,亦得認定具該加給表所定職系之支給條件,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按代理職務之專業加給表支給專業加給,又上開所稱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認定,以代理職務適用之專業加給表歷次修正所定職系均屬之。
三、 人事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案不合部分,自112年5月1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