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諮商心理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得否利用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等相關疑義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國民小學
最新消息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 公告市府教育局修訂「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1份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相關業務案
-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技職教育或雙語教育相關業務案
- 轉知勞動部修正「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一案 ,請參考運用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修正「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及訂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體課程基礎訓練作業規定」、「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線上學習基礎訓練作業規定」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並具檢覈考試及格資格,如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得依該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規定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並溯自111年12月30日生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3日部法一字第11357037031號令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357028451號令一案
- 轉知有關行政院函以,「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業經該院與考試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以院臺科字第1121046708A號及考臺銓一字第1130700028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施行一案
-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一案
- 轉知4所海外臺灣學校113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一案
- 轉知東莞台商子弟學校11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一案
- 公告113年5月8日市內介聘至本校教師簡歷表及參加本校教評會相關事項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一案
- 觀看更多內容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120122258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略以,教師不得兼任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專業法律規範之職務。但於下班時間因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者,不在此限。
三、 有關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
(一) 依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第1項第1款規定,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從事具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觀其立法說明,係考量教師於下班時間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於對本職工作、學術名譽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前提下,尚非不得從事之範圍,爰增列為得從事之行為,並不受本原則兼職範圍、兼職時數、兼職費、兼職數目及需報經服務學校核准等規定之限制。爰公立學校教師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於下班時間從事或參與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而依各該專業法規辦理相關事宜時,亦屬兼職處理原則第15點規範範圍,得參酌該規定立法說明辦理,惟仍應合於各該專業法規規定;如有兼職處理原則第11點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亦不得為之。
(二) 至兼職處理原則所稱「社會公益性質之事務」,得考量其所從事的活動內容是否以謀求公共利益為目的、是否有益於社會大眾福祉、利益是否具公共性、受益對象是否特定等事證,按一般社會通念加以綜合判斷。
(三) 另,具諮商心理師證照之專任教師得否於下班時間執行諮商心理師業務辦理執業登記一節,仍應由服務學校依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規定視個案事實本權責認定。
四、 教育部100年4月1日臺人(一)字第1000042156B號函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含輔導教師)具有諮商心理師證照者,不得辦理執業登記之規定,與教育部101年12月24日臺人(一)字第1010213931號函及兼職處理原則第5點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五、 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