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桃園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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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及人事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 行政院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函釋停止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
1、 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按,有關彈性調整放假期日之工作時間,及放假期日如遇星期例假日次日補假等問題),及該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 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按,本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計達);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該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行政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1070084791號函亦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二) 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
1、 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 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書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