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行政院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最新消息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釋令一案
- 轉知4所海外臺灣學校113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一案
- 轉知東莞台商子弟學校11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一案
- 公告113年5月8日市內介聘至本校教師簡歷表及參加本校教評會相關事項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11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身心障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一案
- 轉知有關國家文官學院規劃辦理114年度公務人員「每月一書」遴選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知有關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業經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現行55歲一案
- 轉知有關退休(伍)軍公教人員按月支(兼)領之退休金(俸)因113年1月1日定期退撫(除)給與調整,致超過新臺幣2萬8,000元者,專案列冊繼續發給年終慰問金、三節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業經教育部以113年4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6000669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有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編製「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合理調整指引手冊」一案
- 轉知有關公務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涉及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案件之處理疑義一案
- 轉知修正「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市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九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本市113年度國民小學候用校長辦學理念公開說明會程序表修正一案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知,新增、刪除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一覽表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4月23日公告一案
- 觀看更多內容
一、 依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及人事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服勤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均自112年1月1日施行,有關服勤、加班補休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
三、 行政院及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函釋停止適用情形,說明如下:
(一) 行政院:
1、 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按,有關彈性調整放假期日之工作時間,及放假期日如遇星期例假日次日補假等問題),及該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 有關加班補休及其他項補休期限,如加班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應依保障法第23條、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按,本府112年2月9日府人考字第1120030111號函計達);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補休期限仍依該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行政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本府107年4月16日府人考字1070084791號函亦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二) 人事總處(含原人事局):
1、 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詳如附件「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相關函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說明二所列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停止適用。
2、 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且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其補休期限為1年,爰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書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