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平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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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4月29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1306號函辦理。
二、 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限:113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 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課程及教學相關業務為範疇。
(五)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並於113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五、 本案如聯繫事宜,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承辦人:林珮群,電子信箱:e-j196@mail.k12ea.gov.tw,連絡電話:(02)7736-74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