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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2-2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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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銓敘部函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業經總統於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一案,茲為因應少子女化問題,營造養育子女之友善職場環境,爰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之規定,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