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有關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類別-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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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類別」之說明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9722號函辦理。 |
二、 | 查「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原住民語文教學支援人員應取得原民會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 |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二) |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 |
(三) | 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
三、 | 有關上開涉原民會發給之證書樣式說明如下: |
(一)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1、 |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字樣。 |
2、 |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非屬上開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
(二)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 |
1、 | 證書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字樣。 |
2、 | 高級以上級別包含「高級」、「優級」及「薪傳級」。 |
(三) |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1、 | 97年以前:應有「原住民族語言振興人員研習」字樣。 |
2、 | 98至105年: |
(1) | 應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人員研習」或「基礎研習」字樣。 |
(2) | 具「增能研習」、「命題技巧研習」、「族語教學研習」、「教才編輯研習」或「翻譯技巧研習」等字樣之證書非屬「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3) | 106年以後原民會未辦理是項研習爰未發給證書。 |
四、 | 倘仍有證書辨別需求,請逕洽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語言科(電話:02-8995-3116,黃先生,joseph67@cip.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