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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府「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修正公告1份,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110年4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1號函辦理。二、旨揭措施內容如下:(一)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二)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三)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四)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三、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依旨揭公告措施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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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桃園市

/ 發佈者:joechu / 發佈時間:2021-04-1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檢送本府「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修正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4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1號函辦理。
二、 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一) 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二) 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三) 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
(四) 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 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依旨揭公告措施配合辦理,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