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111年桃園市運動會-游泳錦標賽-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平鎮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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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本市辦理「111年桃園市運動會-游泳錦標賽」一案,惠請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體育總會111年7月20日桃體總字第111000398號函暨所屬游泳委員會111年7月20日桃體游向字第111000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賽事日期、地點及報名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一) | 比賽日期:111年10月14、15、16日(星期五、六、日)。 |
(二) | 比賽地點:桃園市立游泳池。 |
(三) | 報名時間:自111年8月22日(星期一)起至111年9月16日(星期四)下午4時止。 |
(四) | 競賽組別:國小組、國中組、公開組。 |
(五) | 參賽資格: |
1、 | 凡桃園市境內各公私立國小、國中選手皆可以學校、個人或團體為單位組隊參加,公開組得以學校、個人或團體為單位組隊參加。 |
2、 | 各組參加選手需設籍桃園市滿一年以上。 |
三、 | 有關參賽資格審查說明如下: |
(一) | 參加國小、國中組以個人、團體報名者,或公開組以個人、團體或大專院校報名者,請報名者、組隊團體或大專院校於111年9月20日(含)前,郵寄報名表及戶籍謄本(不得省略記事)至本局競技運動科(330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以利審查選手參賽資格 |
(二) | 國小、國中、高中選手以學校組隊參賽者,請學校單位在報名前針對上開設籍規定進行參賽資格審查,並留存相關資料供備查,無須郵寄至本局。 |
四、 | 比賽期間請惠允實際參與工作人員(含帶隊老師)公(差)假登記,若逢例假日,同意在不影響課務原則下,於活動結束後一年內擇日補修;如已支領裁判費者,不得再報支加班費、補休或其他酬勞。 |
五、 | 參賽隊職員倘為本市市屬學校教師身分,且須申請課務排代者,請於報名時檢附個人課表(須註明兼課、導師等資訊),並於報名截止前提供游泳委員會辦理,逾期不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