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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請查照。-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2-03-1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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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業 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得自111年2月10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保法修正函-附件2
公保法修正說明-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