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內容管理: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9-1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內容標籤

依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特二字第113574158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