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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8-30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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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3年8月22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54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三、 教育人員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4款至第7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得申請生育補助;依同辦法同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發生眷屬死亡,得申請喪葬補助。

四、 公教人員於旨揭生效日前,依前開規定之事由辦理留職停薪,嗣於生效日後之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或眷屬死亡者,得依前開規定辦理。


行政院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