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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所稱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8-29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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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8月14日部退二字第113573394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政務人員係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且未請領退離給與者為第一類政務人員。復查同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略以,上開所稱公務人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人員;教育人員指適(準)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

三、 銓敘部審酌前開規範意旨係為確保現職政府工作者,不因轉任政務人員而損失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權益,爰明定第一類政務人員於轉任後繼續適(準)用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惟因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尚未及修正納入112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人員,是為符退撫條例第2條修法意旨及基於現職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考量,爰於退職撫卹條例配合修正前,依銓敘部113年8月14日令規定,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人員,俾使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現職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亦應依退撫條例有關第一類政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銓敘部 令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