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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4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3年1月12日會同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1-31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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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考試院 行政院 令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銓敘部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