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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4-01-2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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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配合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1130105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新舊規定)
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行政院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