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業已公告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事項,再次重申請各校(園)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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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該總處之停止適用及繼續適用相關釋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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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修正「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一案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第3次招考甄選錄取公告--本次缺額已補滿,不續辦第4次招考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鐘點代課教師第3次招考錄取公告--本次缺額已補滿,不續辦第4-6次招考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第2次招考甄選錄取公告- 本次尚有缺額,逕辦理第3次招考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學前特教班實缺代理教師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本次缺額已補滿,不續辦第3-4次招考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鐘點代課教師第2次招考錄取公告-本次尚有缺額,逕辦理第3次招考
- 本校113學年度第1學期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第1次招考甄選錄取公告- -本次尚有缺額,逕辦理第2次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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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局112年9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20093518號及112年10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20107174號函諒達。
二、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 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同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 旨揭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公告分別於112年9月12日及同年11月7日發布,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適當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校園行政中立:
(一) 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
(二) 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三)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四) 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五) 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