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勞動部公告有關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解釋令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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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9月3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0114391號函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4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
- 轉知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一案
- 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勘誤表、第9條、第58條、第6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
- 轉知適逢中秋節期間,市府政風單位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製作之有聲書《給民主世代公務員的備忘錄:轉型正義教育手冊》(華語版、台語版)已上架一案
- 轉知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報名資訊及考試規則修正規定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積極鼓勵公務同仁勇於任事、創新服務,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核予獎勵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市府113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2期-「學習不留白,揪你E起來」修正文宣及海報各1份,歡迎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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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府112年11月2日府勞條字第1120298836號函暨勞動部112年10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544B號函辦理。
二、 目前我國部分縣市登革熱疫情嚴峻,勞工如感染登革熱,衛生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考量該等勞工無法工作之原因為衛生主管機關之要求,不若其他傳染病(例如感冒),仍可由染病勞工自行決定上班與否,又隔離治療之勞工雖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於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如工資結構包括「全勤奬金」者,該項奬金是否得因請病假而扣發,前開規則並無明定,實務上常見不予發給或減少發給之作法。
三、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解釋令溯及自112年6月4日生效,且登載於行政院公報,請加強宣導。雇主於本解釋令發布日前,已經發放工資而未即時發給全勤奬金或有少給者,於知悉本解釋令或接獲勞工反映後,旋即補發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裁罰。
四、 檢附本府函文及勞動部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