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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2條、第20條,業經教育部於112年10月16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10-18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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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2812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洪偉傑先生(電話:02-77366346)。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第二條、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教育部 令
教育部 函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