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桃園市政府112年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方案新增8家托育機構,歡迎同仁多加利用-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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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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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體育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業經勞動部113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所稱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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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協助同仁解決子女及孫子女托育問題,本府運用公私協力機制與本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服務機構簽屬特約,112年原與86家托育服務機構簽屬特約優惠方案,現又新增8家幼兒園、托嬰中心等托育服務機構。
二、 本府112年員工子女特約托育服務方案相關事項如下:
(一) 優惠對象及方式:
1、 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
2、 憑員工卡、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
(二) 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運用,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務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服務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三) 本方案為2年1期,新增之托育機構合作期間自本函發文日為起始日至2年特約期滿為止;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服務機構停止營業時,將公告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四) 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三、 檢送「本府112年員工特約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一覽表」,請轉所屬同仁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