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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教育部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教師委員,於依教師法被停聘(含暫時、當然及終局停聘)期間,得否繼續行使申評會委員職權一事-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7-1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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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112年7月12日臺教法(三)字第1120058295號函。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中之教師委員,於依教師法被停聘(含暫時、當然及終局停聘)期間,審酌其教師職權行既受到限制,未實際執行教師工作,亦已離開教育現場,不得行使申評會委員之職權。是以,教師於停聘期間即不應擔任申評會委員。

三、 檢附教育部原函1份。


教育部 函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