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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112年6月19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7-06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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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D號函辦理。

二、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為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休假及其他相關重要權益,爰教育部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訂定聘約及應納入聘約之事項。(修正條文第5-1條)
(二)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規定。(修正條文第5-2條)
(三)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修正條文第14條)
(四)增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其寒暑假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6-2條)
(五)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教育部 令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