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公教人員保險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釐定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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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銓敘部112年6月7日部退一字第1125580788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旨揭保險費率經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第8次經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如下:
(一) 現行公保在保之保險人員費率不予調整。
(二) 本次公保法112年1月11日修正公布後,新增3種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態樣,其公保之保險費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112年5月31日會銜釐定如下:
1、 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35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5.64%。
2、 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全額年金所需費率為16.33%。
3、 未具112年6月30日以前公保年資者(養老給付年資上限40年)之基本年金所需費率為10.32%。
4、 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三、 本案相關作業與表格,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刻正就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進行改版,完成後將於該系統最新消息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