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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管理:轉知因配合教育部訂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起停止適用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3-24 / 內容狀態:啟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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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行政院112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683號函辦理。

二、 行政院前以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旨揭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現因配合教育部訂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裁判費支給事項自是日起即應依該表規定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原函及「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影本各1份。


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核定版)
行政院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