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搜尋:

內容管理:轉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業經行政院112年3月15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 發佈者:personnel / 發佈時間:2023-03-22 / 內容狀態:啟用中
內容標籤

一、 依行政院112年3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4444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各1份。

二、 配合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及因應地方政府之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之實際需求,爰行政院修正停班停課辦法部分條文及第4條附表,說明如下:

(一)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規定,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爰配合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3條、第7條、第10條及第11條等所定災害類型。

(二) 為使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值符合實際需求,爰修正停班停課辦法第4條附表之「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後)
各通報權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一覽表(修正前)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行政院 令
行政院 函
桃園市政府 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