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為因應112年1月1日施行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相關事項Q&A一份-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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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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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體育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業經勞動部113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所稱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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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人事總處112年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43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 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行政院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及第6項授權規定,已於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旨揭服勤辦法,以規範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及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
三、 鑑於勤休新制甫上路,請加強宣導服勤辦法相關規定,並務實檢視所屬人員加班之合理性及必要性,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業務流程簡化、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逐步降低公務員加班時數,維護同仁健康權,並請本府一級機關應確實督導所屬機關學校,審慎評估公務員服務法延長辦公時數例外情形安排之妥適性。
四、 另旨揭Q&A已上載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項下,可自行運用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