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宣導行政中立相關規定,務請本校教職員工遵守-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最新消息 / 內容類型:新聞類型
最新消息
教務處
註冊組
設備組
教學組
資訊組
學務處
體育組
訓育組
衛生組
生教組
健康中心
總務處
文書組
幹事
午餐執秘
出納組
事務組
輔導室
輔導組
特教組
人事室
主計室
財務公告-月報表
財務公告-決算
財務公告-預算
研習公告
幼兒園
- 轉知銓敘部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任用現職公務人員為公職律師者,所須具備之資格條件一案
- 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第58條、第62條條文勘誤表、第9條、第58條、第6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 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一案
- 轉知適逢中秋節期間,市府政風單位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製作之有聲書《給民主世代公務員的備忘錄:轉型正義教育手冊》(華語版、台語版)已上架一案
- 轉知11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報名資訊及考試規則修正規定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所定「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3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相關事宜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積極鼓勵公務同仁勇於任事、創新服務,各機關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規定核予獎勵一案
- 轉知「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發布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原條文及廢止理由各1份
- 轉知有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第10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113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市府113年數位學習推廣活動第2期-「學習不留白,揪你E起來」修正文宣及海報各1份,歡迎同仁踴躍上網學習
- 轉知行政院放寬公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申請生育、喪葬補助規定,並自113年8月22日生效一案
- 轉知有關國立體育大學傑出校友推薦相關資訊一案
-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業經勞動部113年8月14日修正發布一案
- 轉知有關銓敘部函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3項所稱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人員一案
- 觀看更多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
(一)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亦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及介入政派系紛爭。
(二)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三)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侯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四)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述4、6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