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管理:轉知111-112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遴選簡章-桃園市平鎮區祥安國民小學-風車特色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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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年7月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86434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稱地方輔導團)教學及輔導工作,公開遴選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及輔導人員,擔任國教署特殊教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以下稱輔導員),協助學校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升特殊教育品質。
三、本次輔導員遴選重要訊息摘要如下:
(一)中央分團111-112學年度預計遴選兼任輔導員1至2人,本屆輔導員任期自111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止。
(二)遴選資格及條件:
1、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2年(含)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或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2、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2年(含)以上國教署專案計畫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 且服務成績優良。
(三)遴選方式:符合前項遴選資格及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詳附件簡章)經由本局推薦,並由中央分團書面審查(必要時採面談)。
(四)擔任輔導員期間之權利: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業務工作,每週並得減授課4節。
(五)對輔導員之獎勵:
1、服務期間績效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核予敘獎。
2、國教署補助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按輔導員人數計算, 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5萬元,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 用。
四、請符合資格及條件且有意願參與遴選者,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依序裝訂),於111年7月11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資料送達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彙辦。